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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连坐能减少财务弊案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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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观察报缪因知/文近年来,证监会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市场业务的监管。11月2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受到了证监会处罚,而被要求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限期整改。此前,更负盛名的瑞华、立信两大会计师事务所也遭受了此等被业界称之为“连坐”的待遇,即所里一个会计师出具的文件因涉嫌信息不实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全所会计师出具的文件都将不被证监会受理。瑞华立信的无关会计师也因此出现了离职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说是资本市场的底层设计或曰基础设施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部分,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就是对公司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年报半年报等文件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通俗地说,会计师事务所就是避免上市公司做假账的外围防线,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公司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基本上就能认定上市公司的财报有猫腻。反过来讲,倘若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事后被认定为造假,那曾经为之“背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就会被执法者质疑,虽然会计师能以已然勤勉尽责为抗辩,实践中,却很难就此置身事外。而事务所应在多大程度上一起担责,也值得探究。类股东的隔离机制较之各级领导相对明确、科层化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多个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为一个个分中心组建(律师事务所的构架类似),相对扁平化。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上是审计业务的承接方,但实际承接方是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团队,与其他合伙人团队相对独立。每个团队中,又有若干非合伙人会计,与合伙人为实质性的雇佣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所主任、管理合伙人等“所领导”并非合伙人的业务“长官”,其承担的一大主要职责是协调不同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人拟订和执行共同的执业细则和利润分配规则。在法律上而言,会计师事务所被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其不同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现代公司,也不是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又不是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是说,日常性的合伙企业债务(如办公场所的租金)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人由于过错如参与造假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只由“肇事人”自行承担。其他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即有限责任,赔完为止。此等待遇意味着在遭遇他人的执业风险时,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情形。而要问起这种制度安排的正当性,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意。如本人在本版11月11日《罗永浩无限责任的教训》一文所言,有限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让企业参与者“心安”,即自己只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无需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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