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适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根据《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破产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申报主体
在忻州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前述机构在忻州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取得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资格后,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纳入本院年度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仍应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重新入册。
02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成为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
2.设立登记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在忻州市。
3.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3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3人以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背景人员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3人以上。
(二)下列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机构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处罚,或者执业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追究责任的;
9.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03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执业人员名单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五)从事管理人或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协助管理人、清算组经历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度从事并购重组、兼并改制、收购、上市、公司解散等非诉业务的相关资料;
(七)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证明;
(八)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证明等;
(九)受表彰奖励情况证明;
(十)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十一)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的信用评价及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04
评审程序
(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走访或远程视频考试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
(三)评审委员会确定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