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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财会〔〕号)要求,我局对你所申领执业许可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核查(问题及整改建议见附件)。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第七条、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你所在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通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并予公告;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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