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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头学会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70

初级经济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31号),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19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的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五证合一”的“五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账簿和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发票管理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适用的范围

(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②自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年新增)

③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年新增)

(2)新系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②自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上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年新增)

(3)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3.发票的开具

(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

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发票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6.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调出发票查验的具体规定:

①调出已开具的发票查验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②调出空白发票查验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4)其他方式申报(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事前申请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②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事后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涉税专业服务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2.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如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第(3)、(4)、(5)、(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1)必备内容

①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址;

②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③委托代理的方式;

④委托代理的期限;

⑤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⑥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⑦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⑧争议解决方式;

⑨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主体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3)责任承担

①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②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涉税报告和文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5.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5年。

6.监管

(1)监管机关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2)监管体系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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