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号)显示,辽宁证监局于年8月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股票简称“*ST沈机”,.SZ)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沈阳机床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二、未对采购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一)采购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二)未实现集中采购
三、未对销售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一)销售业务管理薄弱;(二)销售合同管理不规范;(三)销售退回管理不规范
四、资金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五、财务管理较为薄弱
(一)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制度更新不及时;(二)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不健全
六、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七、对各分、子公司缺乏有效控制
八、内部审计部门未有效履职
九、职工安置费用计提不准确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沈阳机床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沈阳机床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对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深入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沈阳机床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经沈阳机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整改报告。
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号)显示,经查,辽宁证监局发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及风险评估方面
(一)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前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询未获答复,未按审计准则的要求与被审计单位核实原因,未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重要性确定表”底稿,重要性水平基础项目选取为年营业收入,金额为17.08亿元。沈阳机床审定报表营业收入为10.02亿元,审计底稿未对重要性水平进行修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内控、实质性及特殊事项审计程序方面
(一)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了解业务流程-标准流程-记录销售发货”底稿,沈阳机床销售由运输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客户签收单据反馈至成品管理部,成品物流部综合室发运室统计员、各单位营销部统计员将客户签收单据备查。“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的开票与发货确认收入表格中,未见客户签收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退货,根据“了解和评价内控-销售与收款循环-沈一车”底稿,退货流程应包含产品退换货联系单、退换货机床跟单、工作联系单、退换货接收单等资料。但“销售和收款循环”底稿中,退货流程只有对退换货接收单的检查,未见其他相关检查程序及书面材料,且退货专项底稿中未能体现全部检查内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将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存货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估字第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估字第号)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无形资产价值项目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和[]估字第号)的评估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中未见对相关结论性描述履行的审计程序过程的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原值22.64亿元,坏账准备余额20.75亿元。审计底稿中只列示各单位单项计提的明细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的说明,未见对该事项的审计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根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确认政策”底稿,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拟采取获得公司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确保相关产品满足销售合同中交货条件,完成货物转移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入库,确认风险报酬及控制权完全转移,符合准则中收入确认条件。”但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沈一车”底稿的真实性检查中,未见对客户验收情况的检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公司层面内控”“沈阳机床-重大资产处置专项底稿”以及“关联方审计”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商业理由的审计过程证明材料及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沈阳机床存货盘点底稿记录的存货状态为正常无减值迹象,但是审计报告对存货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八)沈阳机床本期存在大额销售退回,审计底稿中未对相关退货事项进行有效函证确认。在应收账款回函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未对未回函客户进行有效的替代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九)沈阳机床在年末将部分在年至年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的职工安置费计入当期损益,审计人员未对该事项进行审计并调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及复核程序方面
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到期年度披露不准确,未按年度列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娟、王巍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汪娟、王巍于年1月27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辽宁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据天眼查APP显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友谊厂、沈阳第三机床厂和辽宁精密仪厂四家联合发起,于年5月成立,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12号文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6亿元,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公司是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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