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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四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罗继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罗继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盛能源或公司)年至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审慎评估货币资金的重大错报风险斯盛能源年年报披露存在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及部分非金融机构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检查发现,你所在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记录已识别“公司存在为满足融资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虚假列报的动机”,但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审慎评估该舞弊动机是否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存在重大错别风险,并考虑是否为特别风险。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了解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检查发现,你所年对斯盛能源内部控制的了解流于形式。一是未识别与审计相关的关键控制点。你所在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时,未将采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是否编制出入库单、销售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等识别为关键控制点。二是了解的内部控制与审计结论矛盾。审计底稿记录“公司未对银行账户和网银权限进行检查和清理”、“资金付款业务得到真实准确的会计处理”控制未得到执行,但你所仍得出“该控制设计有效且得到执行”的结论,前后矛盾。三是实施的穿行测试不足以支持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的结论。你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针对“坏账核销得到审批与准确记录”记录的穿行测试仅为“访问财务部经理,确认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照公司财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并未对坏账核销的审批控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也未附财务部经理的访谈记录。四是审计底稿记录的公司业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销售与收款循环记录的公司总经理、出纳的姓名与公司实际任职情况不一致;生产与仓储循环记录的制造费用归集分配情况等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你所还存在直接复制其他审计项目底稿,未作修改。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你所年对斯盛能源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所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仅对合同经过审批、双方都对合同条款进行盖章确认两个控制点进行测试,未对销售发货、会计核算期间是否正确、应收账款回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就得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未对该循环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控制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你所在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到的年3月凭证后附的入库单日期为年12月,但未对公司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况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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