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一条重磅消息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开出“第一枪”!阿里、腾讯、顺丰成为了第一批被“打中”的互联网巨头!
CPAer不要觉得此事与你无关,说不定就会成为1年经济法的考点!01违反反垄断法,阿里遭顶格处罚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称,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
并于00年1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希望经营者认识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受相关消息影响,阿里巴巴盘中一度跌逾3%,截至收盘,阿里巴巴下跌.63%。
0事件背景了解这次事件的始末还要从年说起……
年3月至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年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和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等。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业务等。
年8月,腾讯控股子公司阅文与新丽传媒等签署协议,收购新丽传媒%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阅文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新丽传媒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
00年1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阿里投资、阅文和丰巢这一次均是被市场监管总局顶格处罚。
03经济法的角度看此次事件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成为明年的CPA考点,提前准备一下有益无害,CPAer,你觉得从经济法的角度该如何进行分析呢?
我们的专业团队准备了以下几个解读,小伙伴们可以参考。
01案例1和案例的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两项交易都属于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取得了控制权。
根据《反垄断法》第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0案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在本案调查中,全面评估了集中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考察了目标公司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也考察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关联以及平台特征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03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了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过程中,认真审核了举报方和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同时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求了相关方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等。调查显示上述两起案件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阿里巴巴投资、阅文有申报义务但没有依法申报,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分别作出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此次事件,也有很多人的观点是,互联网行业更应该做一些创新,而不是为了垄断抢流量。
各位小伙伴,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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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本文由东奥注册会计师(ID:dongaocpa)原创整理发布。内容来源:东奥注册会计师、易简财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若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星标方式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