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8月22日,财政部 该答复函成文于8月16日,答复了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建此前提出的《关于规范审计秩序、防范财务会计造假,加快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提案》(简称《提案》)。
答复函称,完全赞同加快推进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建议,目前财政部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提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如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处罚力度,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建议,对修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上述意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予以采纳吸收。
财政部在答复函中披露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具体修订进展情况。
会计法修订方面,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年8月呈报国务院,由司法部进行立法审查。年5月,司法部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目前,财政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加快推动修法工作。
本次修法重点围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突出加强财会监督要求,着重就“三位一体”会计监管体系、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会计处罚偏轻偏软等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处罚力度,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均予以采纳,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为丰富监管手段,增加了查封、冻结有关账户和限制出入境等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为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增加会计违法行为诚信惩戒机制;三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高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方面,财政部于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履行呈报国务院的有关程序。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修法工作。
本次修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的修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重点解决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对审计造假行为等有关的问题依法整治规管,同时落实“过罚相当”要求,确保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得当,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提案》提出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予以采纳吸收,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完善了行政强制措施。增加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二是丰富了监管工具。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并相应规定了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相衔接,提升罚款幅度、增加终身禁业等措施。四是细化了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区分情节轻重,增加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等处罚措施,合理设置不同的罚款额度以及暂停经营业务期限,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