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12号)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1号)有关要求,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财政部、银保监会加强对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和管理,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持续完善银行函证操作指引、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及时发布问题解答、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一)自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自评时,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评价标准》(财办会〔〕20号)有关要求,对函证业务集约化情况进行评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
(三)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函证集中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函证集中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自查。集中处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并将评估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所属监管部门。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实现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银行应当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