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以竞争方式选定贵阳玉达建材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
公告
息烽县人民法院拟裁定受理贵阳玉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结合该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息烽县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试行)》,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本院评审委员会完成报名工作后,符合报名条件的竞争者达到三名及以上的,依照评审工作规则,在本院监察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本公告中的评分细则对报名参加竞争的申报机构评分。对评分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对竞争者进行排名(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形,以抽签方式确定分数相同竞争者的排序)。根据排序,本院取前三名,第一名为管理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一、第二备选机构。破产案件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需更换管理人的,由备选机构依次替补担任管理人。
本院政治部派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全程监督管理人评选工作。
二、报名条件
报名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名竞争的机构应为编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二级机构管理人。
(二)报名竞争的申报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关于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报名竞争的申报机构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
(四)报名竞争者应提交符合以下比例要求的“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并保证竞争成功后名单中的人员实际参加管理人工作决策、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管理等工作。对虚报成员名单的,本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竞争成功,因虚报人员影响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予以更换。
“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中人员比例条件为:在贵州省内注册的执业律师、会计师、清算师或税务师的人数至少达到成员总数的1/2。
(五)报名竞争者应提交由其担任管理人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其办理案件存量情况应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四十条规定。
三、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三日,符合报名条件的有意向竞争者,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现场报名、递交资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本院3楼室联系人:王洪-,)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报名现场对报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接收其资料。对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2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委员会对报名资格进行最终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争者至少应有三家,不足三家的,本院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或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机构破产管理人中随机指定管理人。
四、报名资料
参加竞争的申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装订成册的材料(一式7份,加盖印章),并编写页码、书列目录:
(一)参加竞争本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名申请,明确报名意愿、承诺如实提交申报资料;
(二)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管理人组成成员名单;
(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专职从业人员进入“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的,应提交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依据评分细则填写的自测计分表(见公告附件),以及能够证明评分细则所列项目应得分情况的材料。其中,涉及破产案件数量、审理阶段、管理人成员、清偿金额等,应提交法院生效文书、案卷记录资料、办案法院证明、财产交付依据等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报名时携带原件核对、提交复印件一套);
(六)行业自律组织关于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七)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任职禁止和回避的书面自查情况报告;
(八)由其担任管理人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
五、评分细则
(一)机构规模(30分)
1.从业人员: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不包括实习人员,截止年10月31日),不满20人,得2分;20-50人,得3分;50人以上,得5分。
2.成立年限:
不满5年,得1分;5年以上不满10年,得2分;10年以上,得5分。
3.年至年年均业务收入(以第三方审计报告或完税凭证为准):
-万元,得2分;-万元,得5分;万元以上的,以5分为基数,每增加万元加1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4.管理人成员规模及结构:
申报机构应提交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
名单成员人数,达到15人,得1分;15-20人,得2分;20人以上,得3分。
申报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包括有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清算师中的两种专业人员的,得1分;有三种及以上专业人员的,得2分。(此项不重复计分)
申报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参加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人员比例达到30%的,得1分;达到40%的,得3分;达到50%的,得5分。
(二)专业经验(45分)
1.年1月1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包括政策性破产),该案管理人成员中有1名以上在本案申报的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中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年1月1日后担任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不包括政策性破产),该案管理人成员中有1名以上在本案申报的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中的,如已办理完结,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3.年1月1日后担任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不包括政策性破产),该案管理人成员中有1名以上在本案申报的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中的,案件已进入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环节、和解方案执行环节的,每一件加0.5分;已进入破产重整期间或者正在执行的,每一件加1分;最多不超过15分。
根据“专业经验”第2项已得分者,此项不再计分。
4.担任破产案件(不包括政策性破产)管理人,该案管理人成员中有1名以上在本案申报的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中的,在年1月1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清偿的债权数额,不满1亿元的,得1分;1亿元以上,以1分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三)执业责任保险(5分)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满万元的,计1分;万—1万元的,计2分;1万元以上的,以2分为基数,每增加万元,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工作方案(20分)
竞争者应提交的总体工作计划,包括管理人机构设置、制度管理、工作步骤、报价等工作方案,参加竞争者应指派一名“管理人成员组成名单”中的人员,根据评审委员会安排就工作方案进行现场陈述并答疑。评审委员会根据方案内容以及现场陈述情况在20分内评分。
六、计分方式
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书面及现场陈述情况,逐一对竞争者实名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有效评分的平均分为该竞争者得分。并在现场陈述当天公布排名情况。
七、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息烽县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原标题:《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以竞争方式选定贵阳玉达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