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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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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证券时报

(上接B91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雪迪龙公告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迪龙转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结果,确认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为1,,,.54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6元,资本公积余额为,,.3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0,,.31元,余下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7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21元,减去年度现金分红及年上半年现金分红,,.76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1,,,.20元。

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前景,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情况和投资者回报的前提下,现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至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时,该方案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该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雪迪龙公告号:-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相关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年12月3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相关规定,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35号)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3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雪迪龙公告号:-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最新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结果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雪迪龙公告号:-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雪迪龙公告号:-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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