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
专家解读中介机构会计师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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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小法财报笔记,作者胡星律师
小法财报笔记
法律人12+年,ACCA,“法律+财务”视角解读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案例
年11月6日,证监会联合最高检发布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中介机构会计师刑事犯罪,对此小法想在本文中作些讨论:1)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出具重大文件失实罪”构成要件;2)本案犯罪事实;3)对比分析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
一、刑法二百二十九条出具重大文件失实罪
先了解一下数位会计师被判刑的“出具重大文件失实罪”。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犯罪客体:客体是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象是上述中介组织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
○犯罪客观: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犯罪主观:过失。若故意犯罪,以本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本案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利某会计师事务所客户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某通公司”),在年下半年流动资金不足,经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万元、隐瞒外债万余元。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虚增了营业收入3.4亿余元、净利润6,万余元和资本公积金6,万余元。中某通公司支付审计费用共计45万元。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交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年5-7月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年7月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犯罪主体及其刑事处罚责任:
○杨某杰:会计所副所长,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于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陈某明:项目经理,实施了现场审计、初稿起草行为(拒绝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签名);于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王某宇: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实施签发审计报告行为;于年3月13被取保候审,被判拘役(根据刑法第43条,拘役就近执行,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2天)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徐某:部门经理,在未实际参与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于年3月13被取保候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年11月21日、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判决书中案情摘录
在下一章节,小法将对比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在此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下判决书中描述的一些具体犯罪行为细节:
○年8月至9月间(审计期间),中某通公司涉案人向被告人杨某杰、陈某明提出两项要求:一为将巨额账外收入记入营业收入;二为将公司股东卢某1捐赠转成资本公积金以降低负债率。
○被告人杨某杰、陈某明在明知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缺少相关合同、询征函、缴税材料,按审计准则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账外收入记入营业收入内,进而对营业收入、净利润进行审计调整;
○还依据关于中某通公司股东卢某1将中某通公司所欠其万余元捐赠给中某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该决议内容进行核实,即将上述股东捐赠转成资本公积金,从而对资本公积金进行审计调整。
○年9月,被告人杨某杰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某通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案后,多次组织陈某明等人进行商议,并由安排人调取了中恒通审计报告底稿档案进行自查。期间,杨某杰等人重新整理了询征函统计表等程序性材料,更换了《签发单》、《报告书流程控制表》、《追加复核申请表》等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过程等内容进行了串供。
在了解上述细节后,我们再回顾下“出具重大文件失实罪”构成要件之犯罪客观“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
○依判决书中摘录的案情,足以证明四位犯罪主体“严重不负责任”;
另外,证监会把本案列为典型案例原因之一在于“证监会于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显然犯罪主体知晓其虚假财务报告将被中某通公司利用于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破坏资本市场创新,可谓“罪加一等的严重不负责任”;
○在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虚增了营业收入3.4亿余元、净利润6,万余元和资本公积金6,万余元,足以构成“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1亿元私募债券到期无法支付,构成“造成严重后果”,并远超刑法万立案追诉标准。
四、本案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案的一些不同
小法在威科数据库以“会计师”为标题关键词,“证监会(局)”为处罚机构进行搜索,出现52个结果。限于篇幅,挑选二个案例并简要摘录违法事实如下。读者可将本案“犯罪事实”对比下方“违法事实”,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三个角度进行对比,以思考刑事犯罪v.行政处罚的分界线。当然,由于公安侦查和检察院提起公诉都是非公开程序,因此,行政处罚案亦不排除涉及刑事调查程序。
(一)〔〕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万元罚款,会计师10万元罚款。违法事实:
○未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