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39号),我会制定了《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总体安排
中注协和各省级注协按照行业监管全国“一盘棋”的要求,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统筹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按工作方案要求,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统一检查计划。各省级注协年应检查事务所共计家,占年12月31日已取得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20%。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检查数量。各省级注协要按照全国检查计划,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机结合,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
(二)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注协要依法、依章程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各级注协要根据方案要求的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管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
(三)统一规范程序。各级注协检查的检查处理工作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和中小所检查手册的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加强对检查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结合事务所自查报告,帮助事务所查找存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帮扶事务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统一惩戒处理。各省级注协要严格检查结果论证,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要按照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依规确定应予惩戒的类型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移送有关部门调查等处理方案。在形成拟惩戒处理决定后,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中注协将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