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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刑不刑从748件考试作弊案中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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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告别炎热的8月底,“上海中考泄题案2人被捕”的新闻突然登上热搜,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对窃取中考试题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和非法获取中考试题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孙某杰夫妇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众多网友在吃瓜感叹此次案件情节富有戏剧性的同时也愤慨的要求着要犯罪嫌疑人应受严惩。就在该新闻热度刚刚回落的同时,一个“35人联手组织驾考作弊通通获刑”的新闻又空降到了热搜榜单上。#考试作弊会被判刑吗#?的话题为即将开学的初秋又添了把火。

考试舞弊案件通常对社会秩序影响都有着比较严重的影响,在近些年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这类作弊案件中“组织行为”在案件中占据了核心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就在新增的20个罪名当中。究竟这个罪名如何定义,犯罪人又呈现出哪些特点,他们又会遭到什么样的惩罚?我们可以通过数据来一一进行分析。

-年组织考试作弊大数据分析

检索条件与特别说明

数据分析来源自法意——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

筛选策略:全案判决主罪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

裁判日期:-年

案件数量:件

被告人数量:人

数据采集时间:年8月24日

有效百分比:频次数量占所有有效样本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例以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案例。

样本说明:(1)本文是基于大样本(非全样本)的大数据分析;(2)本文通过智能算法抽取各项分析维度的提全率和提准率约为95%-98%。

1

裁判年份

(有效数量:,百分比:.00%)

数据显示,-三年时间法院裁判起组织考试作弊的刑事案件,其中年产生件,年产生件,年产生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原因可能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防控的影响,为避免出现线下人口聚集,太多数考试都改为线上考试或取消,这让发生考场作弊现象的场景和环境进一步减少。

2

审理法院所在省市

(有效数量:,百分比:99.87%)

(数据截取排名前十的省份)

数据显示,-年出现组织考试作弊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占比为26.6%4,竟然达到了第二名河南省的占比8.03%的三倍以上。以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考研违规公告为例,仅在年就有余人因考试违规被处理,其中就有明显作弊行为意向的67人。在年也曾连发三篇考研违规处理公告,涉及考试违规人。浙江地区已经成为我国考试作弊情况的高发地。

3

犯罪人年龄段

(有效数量:,百分比:69.33%)

数据显示,-年组织考试作弊案件数量最多的年龄段为31岁-40岁,有效占比为41.05%,其次是18-30岁和41-50岁,有效占比为29.54%和21.37%。通过数据可以看出,犯罪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1-40岁这个年龄段。可能这个年龄段会面临着更多职场、家庭、养老的社会压力,可能无法再像青年时期那样为学习和考试占用个人的大把时间,为能够顺利的通过各类考试难顶利益诱惑,选择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4

犯罪人文化程度

(有效数量:,百分比:86.30%)

(同期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犯罪人文化程度)

数据显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人里,大专以上学历的有效占比为37.06%,初中和高中分别为30.66%和22.28%。对比同时期全部刑事犯罪数据可看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人明显文化程度更高,大部分犯罪人可能都是想要在学历或其他技术、资格认证等考试有所突破,通常这类考试因为难度、技术性、专业性等因素通常需要大量时间去学习,越是有所突破越要挑战难度,所以出现了越是学历高越可能出现考试作弊的情况。

5

情节严重程度

(有效数量:,百分比:94.77%)

“情节严重”是指事件发展的态势变化以及事件发生后在某一区域对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影响。一般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定罪和情节严重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定罪,对两者的处罚和量刑幅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作弊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主要是对国家的考试秩序和相关的考试制度的违反。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形,作弊行为并不是很严重,但却引起了相对严重的社会影响,使公众舆论质疑社会的诚信道德观念,在法定处罚过程中,仍然需要将其视为“情节严重”。

那么“组织考试作弊罪”如何认定呢?根据现行《刑法》中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组织考试作弊人数众多,“众”表示很多人,即组织多人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2)为了达到作弊的目的,很多人非法获取报名资格或者伪造身份证明的。(3)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重大考试中,为多人提供考试作弊工具,为作弊行为创造便利条件的。(4)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重大考试中,将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在考场内外进行传送。(5)多次为考生寻找枪手代替其参加考试或者组织多名枪手代替考生参加考试。(6)组织多人煽动考生参与作弊,并为其服务的。(7)篡改考生的成绩或者多次实施篡改考生成绩的行为。(8)违反考试的规章制度,违反考试秩序,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9)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获取的不法利益数额巨大。(10)跨地区的大规模团伙犯罪。从上述“情节严重”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是加重处罚的关键。

6

是否共同犯罪

(有效数量:,百分比:88.85%)

既然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那么案件中的犯罪人是否都是以犯罪团伙、多人形式的情况出现呢?通常来说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组织行为包括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并且以单个人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也能成立本罪。从“是否共同犯罪”中的数据占比来看,并不持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都是团伙作案的说法,个人作案相对于团伙作案的有效占比还是高出一定比例的。

7

主刑种类

(有效数量:,百分比:87.48%)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使重大考生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且还严重违反了考试的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和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国家为遏制考试作弊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也是比较高的。

以案说法

案件详情: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驾校教练介绍,为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提供作弊设备,并通过作弊设备获取试题,后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

年1月22日,尹某某经吴某某等人介绍,组织学员刘某某参加科目四考试作弊过程中,因刘某某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尹某某离开现场。同年10月22日,尹某某经葛某某、郭某某等人介绍,组织学员薛某某、张某某参加科目一考试作弊被当场查获。

处理结果:尹某某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该罪,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建议判处葛某某等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什么是国家级考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读》所述,考试分为国家考试、社会考试和自治考试,其中“国家考试”是指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有国家一级统一组织,各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符合地方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的国家考试。除此之外,公务员法、法官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多种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入职条件。

开考前被查获如何认定?

《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4条规定,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的,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也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经审查,尹某某先后组织多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中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葛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尹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系与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亦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会不会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呢?年9月4日起开始施行的《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9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国家级考试以外的作弊如何认定?

《考试作弊犯罪解释》第10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作为一项社会活动,不仅单单针对考生,也是对考试主体诸多方面水平进行的测试。是社会层面选拔人才,追求工作效率、经济发展的产物。考试制度作为选拔和检验人才的制度,它的核心必然是诚信与公平。考试作弊,特别是在国家考试中作弊,不仅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更是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组织考试作弊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将组织考试作弊罪写入刑法,减少或者消除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为整个社会的建立诚信护盾。考试作弊不是小事,抹上人生污点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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