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康美判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原创胡明霞经济观察报
新《证券法》对不当行为惩罚力度的加重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中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体现,更是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强力出击、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净化市场环境的关键举措。
作者:胡明霞
封图:图虫创意
年11月12日下午,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对不当行为惩罚力度的加重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中国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体现,更是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强力出击、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净化市场环境的关键举措。
从责任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民事责任进行讨论,并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对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推进该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
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新《证券法》中引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当前立法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作了优化:一方面细化已有行为和内涵;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实务中的商事活动行为、金融监管理念和法律体制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是扩大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第五十六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扩大,是为了与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规定相匹配。例如,证券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履行审查义务,否则有可能会因为虚假陈述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会督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服务工作中更加谨慎、严格履行注意义务,不得对其服务内容做任何虚假陈述。
二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款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53-56条、第84条、第85条、第条、第条等条文,直接规定注册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基于当前立法的规定,中介机构的举证责任更多,法律后果更严重。多项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均有所扩大,在新法中,明确将注册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纳入责任主体,且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具体金额上有巨大的数额提高。
三是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第88条规定,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都应当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投资能力等事项履行审查义务。
新《证券法》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及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加强金融监管以及提高投资者保护。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能否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康美案分析
一是正中珠江及所涉注册会计师构成其责任主体。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3-56条、第84条、第85条、第条、第条等直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新《证券法》中明确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纳入民事责任主体范围,且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具体金额有巨大的提高。
二是从主观心态来看,正中珠江所审计师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
康美一案中,涉案注册会计师存在“项目组未就舞弊事项进行讨论分析”“未直接从银行获取对账单”“未就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审计师参与伪造询证函回函路径”等明显违反《审计准则》要求的客观行为,属于“故意”心态下的不当行为。
而对于“在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时未识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账务处理信息系统存在的差异”、“执行穿行测试和细节测试程序不充分”等行为的产生,可以说是由于“过失”心态造成的。因此在该案例中,正中珠江所审计师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
三是从客观行为来看,康美药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存在大量不符合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执业行为。
首先,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充分,进而无法有效识别舞弊风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是风险评估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该案件中正中珠江未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