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贺觉渊
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许可条件、一体化管理、独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职业风险防范,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提出,财政部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为备案的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接受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指出,对条件符合上年度合计为家(含)以上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超过0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
《办法》指出,对条件符合上年度合计为50家以上、家以下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单位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数量为人以上、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三年检查一次。
《办法》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因执业行为被投诉或举报且经核属实的,因执业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或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指出,应当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未对被审计单位舞弊迹象或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