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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康得新案殃及60公司,律师解读瑞华财务

随着35家企业先后公告IPO进程中止或终止,因康得新财务造假案陷入风波的瑞华所再次成为舆论中心。而瑞华所财务造假案,也引发了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讨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制度是瑞华所们财务造假这一“癌症”的根源,还是制度本身并无任何问题,错在违法犯罪的本人?

观点1: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癌症”根源

许峰律师团队认为,在瑞华所涉嫌财务造假一案中,瑞华并没有大错特错,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才是这一“癌症”根源。

许峰提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导致当前瑞华们有恃无恐的唯一根源。特殊普通合伙让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失去了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的基础,各自为获取利益狂奔,各自互相不负责,导致互相之间纵容。

“国内判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个实务标准,就是是否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监会的处罚,即使是连带责任,那么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一旦被处罚,那才是真正的无限责任,只是没有人连带了,因为一旦被处罚,涉事的合伙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合伙人果断切割。”

许峰律师提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了强大的民事责任监管,中介机构的合伙人便会互相制约监督,保证每一份出具的报告都履行必要的规则。即使仍有漏网之鱼,那也是履行了规则之后也无法发现的,不应该担责。如此一来,可想而知。”

针对这一根源性制度,许峰建议未来给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是普通合伙,并且对合伙人资产情况作出限制。“尽快拒绝有限公司及特殊普通合伙的中介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尽快对中介机构合伙人资产情况进行限制,这是当前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务实之举”。

观点2:制度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只能说是个人问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晓薇对此提出不同看法,在陈晓薇看来,制度不是违法犯罪、出具虚假材料的理由。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伙企业法》《刑法》都做了详细的规范,如果以身试法,违法犯罪,那只能说是个人的问题。这个形式的合伙企业本身并没有问题,相反,还是符合这类行业发展需求的”,陈晓薇指出,“这类服务主要是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为成本,实体性出资或者投入非常少。国家立法机关也是考虑到这个方面的需求,所以才会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类合伙企业的存在。”

陈晓薇认为,“制度肯定没问题。比如,一个刚执业的会计师或者律师,本身除了专业,没有任何收入保障,再让他缴纳一笔注册资本才能执业,这样还有人能执业吗?所以这一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置,是符合市场的,符合行业本身需求的”。

陈晓薇提出,对合伙人资产情况作出限制这个建议本身也是违法的,“法律并没有对律师、会计师执业做任何财产性限制”。此外,陈晓薇质疑,如果有的合伙人家庭条件不错,但自身素质不高,依据这一建议,是否也可以服务上市公司?

据悉,这特殊普通合伙类会计师事务所、律所都有执业保险。如果出现问题,先是执业保险来赔,超出部分要全体合伙人连带承担,在此之后,根据合伙协议,让有责任的人向无责任人承担。

观点3:惩罚性赔偿制度力度不够带来“法不责众”心态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对于由瑞华所案件引发的特殊普通合伙人制度持有另一种看法。吴冬提出,取消特殊普通合伙人制度、或者进行财产性限制,对改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治标不治本。

吴冬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确更容易造成这种造假,因为其他的合伙人认为承担有限责任,相对来说,内部的监督就相对来说会薄弱,这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吴冬指出,在实践过程中,如立信、安永等会计师事务所,同样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架构与瑞华没有什么区别,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出现同样严重的审计上的差错,从逻辑上讲,这也说明瑞华所出现这种情况,组织架构不是唯一的原因,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因素。

对于法律条文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的约束力度上,吴冬以此前的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举例称,中介机构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但对于这种情况屡禁不止,吴冬认为,国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力度不够,以及集体诉讼制度并未有效开展。“因为刑法不可能普遍运用到所有的这些上市公司当中去,所以一些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

对于杜绝虚假业绩这件事,吴冬律师认为这需要进行综合性的治理,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虚假证明并不现实。此外,吴冬补充,他并不反对取消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架构的方案,但这种做法也不能够立马解决瑞华们所存在的问题。

前情回顾:瑞华陷财务造假案致35家公司IPO停摆

7月28日晚间,多家公司密集发布公告称,因审计机构瑞华所被证监会调查,公司IPO项目被中止审查。

从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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