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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年1月17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压实事务所主体责任,促进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做好自查自纠基础工作,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事务所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四)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

(五)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六)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事务所应当每年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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