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将优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服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二)凡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二、申报时间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三、申报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