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会了解到部分事务所未按《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1号,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可能导致银行退函,影响审计工作进展。为提高函证效率,保证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结合典型问题,摘录《指引》关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相关重点内容,作特别提醒如下:
一、第1-14项及附表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文件记录或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交易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1-14项信息及附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相应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存在空白内容的询证函,应通知注册会计师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针对“备注”栏,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工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无’。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4月14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注协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在看点一下大家都知道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