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这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与股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融资成本低、发行程序简单、不稀释公司股权(可转换公司债除外)等特点。但是这种融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需要还本付息,对公司现金流的要求较高,发行人存在一定的现金支付风险。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相比,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6)对发行人的要求不同,公司债券则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而股票只能由股份公司发行。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一般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发行的债券种类不同,可分为一般的公司债券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一般公司债券发行也称为公司债券发行,这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以下有关部分将会分别对两者加以说明。
2.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转让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
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非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但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转让该债券,只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
4.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二者的交易场所也有所区别。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1)发行债券的金额;2)发行方式;3)债券期限;4)募集资金的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2.发行的方式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前面第(1)、(2)、(3)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除此之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亿元;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亿元;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这五个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公开发行报送的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
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
(三)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
(四)信息披露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5)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3)应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