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会协〔〕1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该办法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3月25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省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省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审核认定河北省所属的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河北省所属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督促本所注册会计师保质保量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包括对本所助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一考核年度的4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当年4月30日前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承担内部培训授课任务的师资应具有较高的授课水平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确保培训质量,并由省注协审核确认。
(六)同一地区内2家事务所组织开展联合培训的,联合后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当年4月30日前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第九条省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
第十条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内部培训制度及考核制度、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和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十一条事务所具有内部培训资格并在我省设立分所的,省注协应当对事务所统一实施的培训予以认可。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于6月30日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注协审核。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分所应于考核年度的12月25日前,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一)总所所属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二)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三)培训通知文件;(四)参培人员培训签到表。
第十二条省注协定期对具有内训资格事务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具备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不予确认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
(二)未提前报备培训计划和实施文件的事务所。
(三)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分所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组织的各类面授培训班,由省注协行业党委办公室统一向继续教育部提供培训班发文、培训资料、学员每日签到表等资料。培训班举办期间,由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监督工作,严禁替学。培训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继续教育部根据行业党委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确认参培注册会计师课时数,并据实上传相关信息至行业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省注协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承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承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所办注册会计师培训班的实施情况。省注协不定期的对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质量检查,并向受训人员收集有关培训质量的反馈意见。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3年。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一)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培训事务所组织举办的各类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在线直播、网络录播培训等。
2.经省注协批准认可的事务所内部培训。
3.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省注协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二)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1.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主持人、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2.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3.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4.承担行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每项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5.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6.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7.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8.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9.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10.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11.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注协认定。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由参加者报省注协认定后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数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由省注协上报中注协批准后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面授培训是指中注协、省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含在线直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第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于每一考核周期的11月30日前,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当年申请获批的,下一考核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条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对所在事务所及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省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年2月2日发布的《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冀会协〔〕10号)、年4月10日发布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自主培训管理办法》(冀会协〔〕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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