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业务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否能够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水平?您是否支持新的质量管理方法?反馈意见如下:
1)不能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水平。理由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而非会计工作。所以,以质量为导向意味着要求事务所首先具有自己的“审计生产线”,即审计方法和技术,以符合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形成有逻辑审计底稿,而非以解决会计问题来出具审计报告。
在当前的执业环境中,特别针对非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即本土所),以质量为导向紧迫需要强调量化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事务所有无“自有落地”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接轨的审计方法/技术和手册(即“审计生产线”,能完成有逻辑的审计底稿);
(2)有无围绕本所“自有落地”的审计方法/技术而开发的审计软件和IT审计方法/技术;
(3)有无围绕本所“自有落地”的审计方法/技术含审计软件(包括IT审计)而开展的审计员工/审计经理/审计合伙人的分级分层分模块(审计是团队工作)的培训,而非简单的会计准则培训。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而非会计工作。没有“审计生产线”就无法以质量为导向,更不用谈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水平。
我们知道,审计风险不可能等于零,审计失败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审计失败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还是被审计单位等其他主体造成的,必须在审计质量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年中国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ISA)接轨,在质量管理中最缺失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并没有要求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框架原则开发设计自己的审计方法/技术,从而保证审计底稿的逻辑性和审计失败的抗辩能力。
目前,国内的审计规范体系存在“断层”,即在审计准则及其指南的原则性规定之下,直接就是底稿编制指南,缺乏“审计方法”作为中间层次,这一关键环节的缺失导致两者缺乏衔接,也是导致“填底稿”盛行、审计过程缺乏逻辑性的重要原因,即非以质量为导向。审计准则是普遍适用于整个行业,无论大中小型事务所的基本要求。审计方法体系则是各事务所结合自身特点将审计准则的原则性、框架性规定予以细化,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具体操作细则—“自有落地”审计技术。
关于本土所尚需解决的审计技术落地问题,可以参照全国高端会计人才金融三期在年8月17日中期集训时的发言稿(经过授课和比较研究,特别是证监会/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中所提出审计失败事项,总结了本土所审计技术没有落地的13项问题,后附PPT以供参考)。
通篇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上述(1)、(2)、(3)的业务质量管理内容和解决方案,更没有提出完成有逻辑审计底稿的要求(即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提出审计生产线的质量监管和风险控制要求),所以不可能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有无围绕本所自有落地的审计方法/技术含自有开发的审计软件(包括IT审计)而开展的审计员工/审计经理/审计合伙人的分级分层分模块(审计是团队工作)的培训是质量管理和监督复核的前提。会计师事务所不以自己的“审计生产线”开展培训,不以审计团队开展分级分层分模块的培训,怎么可能会形成有逻辑的审计底稿?怎么可能有审计质量的提高和高质量的复核。
建议充分了解审计行业,并调研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的AuditPracticeManual,即在国际审计准则(ISA)的框架原则下的“自有落地”审计方法和手册,对照本土所是否具备。同时,对比本土所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的培训体系,本土所是否围绕本所自有落地的审计方法/技术含自有开发的审计软件(包括IT审计)而开展的审计员工/审计经理/审计合伙人的分级分层分模块(审计是团队工作)的培训。为何行业监管和引导缺失对这些基本环节的认识?
起草(修订)说明中提到了会计师事务所专家,我们认为审计技术专家可能更有必要性。因为,经过十年的做大做强,本土大型事务所(排名前十)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暂不受理/中止审核和暂停承接的违规处罚中“名列前茅”,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的业务量相比,我们的审计失败率非常高。因此,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需要交流和沟通的是审计技术专家而非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经统计,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40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