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泽浩、周香萍、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48号
原文发表于:年04月07日
转载自:深圳证监局网站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泽浩、周香萍、王磊:
根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年至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辞退福利费用会计处理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洲电子于年12月31日确认2,万元因经济性裁员形成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年虚减净利润2,万元,年虚增净利润2,.77万元,年虚减净利润.77万元。检查发现,你们在年年报审计时,对于公司确认的该项职工薪酬负债,未获取其年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的充分证据,关于该事项会计处理所作判断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二、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同洲电子年投资1,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持有其30%的股权,并委派了董事。年末,第三方签订对于国通传媒的增资协议,年,公司根据前述协议中的增发股份价格确认减值损失3,.67万元,减值计提不及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由此,同洲电子年度虚增净利润3,万元(差异为汇率变化影响),年虚减净利润3,.67万元。检查发现,你们在年年报审计中获取了国通传媒上述增资协议,认可了公司年确认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关于该事项会计处理所作判断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三、未对呆滞存货的异常销售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同洲电子年3月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呆滞存货,虚增当年收入1,.35万元、净利润1,.35万元;年12月虚假销售已计提部分跌价的呆滞存货,虚增当年收入2,.05万元、净利润2,.05万元。检查发现,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了解上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作价公允性;未获取存货出库、运输的相关记录等;对于识别出的交易对手工商信息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李泽浩、周香萍为同洲电子年和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磊、周香萍为同洲电子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泽浩、王磊、周香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