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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关于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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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期关联方交易未实现的损益,无论是顺流交易形成还是逆流交易形成,均需将未实现损益部分扣除。

a.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

b.顺流交易:是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万元,当年6月20日,甲公司将成本为万元的商品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其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为(   )。

A.万元B.万元C.万元D.万元

C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0×6/12=(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万元)

甲公司在其20×2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30%=(万元)

2.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应由减值资产全额承担。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万元的商品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

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4年净利润为万元。

上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万元与甲公司该商品账面价值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

甲公司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贷:投资收益               

3.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如:以分公司进行投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类似逆流交易)

(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类似顺流交易)

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所出售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3)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为某汽车生产厂商。年1月1日,甲公司以其所属的从事汽车配饰生产的一个分公司(构成业务),向其持股40%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增资。同时,乙公司的其他投资方(持有乙企业60%股权)也以现金0万元向乙公司增资。

增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并仍能施加重大影响。上述分公司(构成业务)的净资产(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账面价值为万元。该业务的公允价值为万元。假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及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其中:具体资料如下:(不考虑负债因素、不考虑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成本结转)

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增值税税率

1.原材料

万元

万元

13%

2.库存商品

万元

万元

13%

3.固定资产(设备)

1万元

万元

13%

合计

万元

万元

本例中,甲公司是将一项业务投给联营企业作为增资。甲公司应当按照所投出分公司(业务)的公允价值万元作为新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投出业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之间的差额万元应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初始投资成本=×(1+13%)+×(1+13%)+×(1+13%)=(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                     1

   资产处置损益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附注:年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贷:投资收益                         

注:

所投出业务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万元)和公允价值(万元)的差额为万元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无需进行任何抵销。

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抵销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

4.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各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丙公司为甲、乙公司的合营企业。

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出资时该厂房的原价为万元,累计折旧为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未计提减值;

乙公司以万元的现金出资,另支付甲公司50万元现金。

假定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

丙公司年4~12月实现净利润万元。

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

编制甲公司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个别报表

合并报表

①年3月31日(投资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倒挤)

  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注: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万元(-)确认为处置损益(利得)

借:资产处置收益57(×50%)

贷:投资收益   57

②由于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收取50万元现金,上述利得中包含收取的50万元现金实现的利得为6万元[×(50÷)],甲公司投资时固定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6=(万元)

年12月31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10×9/12=.45(万元)

年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45)×50%=.2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

 贷:投资收益                .28

作者简介

何义山: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学硕士研究生,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等多个证书。曾经在韩资、美资企业从事或主持财务工作。

先后获得省属商职院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征文一等奖、中税协全国征文三等奖、浙江会计学会会计论文一等奖、省商业经济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优秀指导教师、浙江省职教所论文三等奖、校长奖励基金、院先进个人和优秀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主编并出版中国物资出版社《纳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中级会计实务考点预测与精讲》、中国人力社会保障出版社《成本核算实务》等多本教材;在《中国会计报》、《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多个期刊上发表40余篇文章;主持或参与宁波社科联、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会计学会、浙江省职教所等机构多个科研课题。

长期讲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职称系列课程;主讲会计准则、涉税业务等企业内训财税课程。

长期承接会计职称论文指导、课题申报指导及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指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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