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怒告证监会”的消息曾在年夏天轰动一时。一年过去,这场诉讼结果如何?
日前,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原告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及华泽钴镍案涉及的三名被处罚注册会计师,被告方为证监会。在此次判决中,北京市一中院指出,瑞华进行的审计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证监会认定其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法院予以支持,最终驳回瑞华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请求。
回顾一年前,针对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瑞华及三名注册会计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瑞华怒告证监会”的消息也因此风靡一时。彼时,瑞华因辅仁药业、康得新、大族激光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声名狼藉,其起诉证监会的行为也被业内看做是和监管“撕破脸”、“勇气可嘉”。
在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爆发、遭遇证监会调查等一系列问题之下,几年来瑞华兵败如山倒的态势已不可逆转。公开信息显示,最近三年瑞华所累计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5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9份、交易所和股转中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2份,这也令瑞华的客户和员工大量流失。
这家老牌会计所是否还能迎来新的翻盘机会?
瑞华:处罚已过法定追溯期限
日前,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原告方为瑞华及华泽钴镍案涉及的三名被处罚注册会计师,被告方为证监会。对于起诉的理由,自然是由于证监会此前针对华泽钴镍财务造假案对瑞华开出的罚单。
回顾来看,年12月,证监会对瑞华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华泽钴镍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万元,并处以万元的罚款;对三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对此,瑞华所在诉讼中提出四点诉讼主张,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已经超过法定追溯期限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瑞华提出,该条款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瑞华所为华泽钴镍出具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年4月21日,而证监会对瑞华所进行立案调查的日期为年5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
2、审计过程勤勉尽职
瑞华认为,其在对华泽钴镍年-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项审计程序,获取了支持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证据,审计过程勤勉尽职。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因此,在完成审计工作后,证监会因为接到相关线索对华泽钴镍匹行专门检查,进而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不能证明瑞华所没有按照审计规则执行审计工作。
3、内控程序固有限制
瑞华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严格依照职责准则仍不能发现舞弊,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不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职责准则,也无法发现所有的错误。
本案中,华泽钴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该公司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现有的审计技术、审计手段根本无法发现。
4、证监会拒绝归还工作底稿
瑞华控诉称,证监会拿走其留存的全部纸质工作底稿原件拒绝归还,导致其无法举证。同时,证监会仅从中挑选部分工作底稿作为证据提交,不能反映瑞华所进行审计工作的真实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监会:瑞华未识别重大错报风险
而证监会作为应诉方,对瑞华所的主张也予以一一反驳。
首先,对于瑞华所关于处罚时效性的问题,证监会认为,被诉处罚决定未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瑞华所连续两年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其违法行为存在继续或者连续的状态;且瑞华所出具年审计报告的时间为年4月21日,证监会于年12月18日向瑞华所调取工作底稿。
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证监会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时点未超过两年。瑞华所认为证监会向其出具调查通知书被正式调查立案的时间为发现时间,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而对于瑞华所自称的“审计过程勤勉尽责”,证监会则指出,瑞华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对两年盘点日的实存票据余额为零、9家单位的函证系传真件且时间高度集中、4家询证函回函非“鲜章”等异常情况未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