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文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曾任职申报会计师单位
——审计业务独立性
四川沃文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文特”或“发行人”)于年7月26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沃文特主营业务为从事体外诊断仪器、试剂和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非自产体外诊断产品的代理业务。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于年11月入职,入职前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任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发行人本次申报的会计师。
说明财务负责人任职情况对申报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及依据。
回复:
(一)财务负责人任职及申报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欣于年7月入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工作,并于年10月离职,离职前任高级项目经理;年11月刘欣加入公司前身柯尼特有限并担任财务负责人,年8月至年11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
年12月至今,天健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年度审计、股份改制审计以及IPO申报审计等相关服务。
(二)对申报会计师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及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之“第十三章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
……
第一百零一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第一百零二条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刘欣的任职情况不影响天健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具体依据如下:
(1)刘欣在天健会计师就职期间任高级项目经理,并非合伙人;
(2)刘欣在年12月天健会计师承接发行人审计业务前已经离职,刘欣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3)刘欣从天健会计师离职后,与天健会计师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
基于上述事实,刘欣虽然为发行人高管,但其职于天健会计师期间未担任合伙人,亦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且其离职后与天健会计师不在保持重要交往。刘欣任职情况不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提及的会影响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的情形。
同时,天健会计师根据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采取了以下相关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向其提供任何报酬或福利;
(2)不允许离职人员参与天健的经营活动和专业活动;
(3)对所有参与本次申报审计的项目组审计人员的密切关系及可能受到潜在的外在压力进行事前审查,合理安排项目组人员结构和工作职责,保持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情况符合审计准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沃文特案例中,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年10月从天健离职,离职前任高级项目经理;年11月起历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自年12月起,天健会计师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其提供年审、股改审计以及IPO申报审计等相关服务。审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