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印章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需要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这样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审计报告上是需要盖章的,在审计报告尾部需要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私章和本人签名。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从而履行业务约定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可以申请执业会员注册。
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具备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试科目的合格证书;
3.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从事二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