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证准则体系内在的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34项应用指南进行了一致性修订,并于年4月4日对外印发,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本次修订,是对相关应用指南涉及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内容的部分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这34项应用指南,分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计划审计工作》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分析程序》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抽样》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关联方》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书面声明》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阅》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应用指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号——代编财务信息》应用指南。
本批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年修订)的通知》(会协〔〕89号)、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8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94号)、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11号)、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2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13号),以及年1月17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等15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1号)中相应的34项应用指南同时废止。